購屋情報
房地產購屋須知-買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
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
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買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 | 稅 率 | 備 註 |
契 稅 | 買賣:當年房屋評定現值x6% | |
房屋稅 | 1、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
地價稅 | 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
印花稅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1000計貼。 | |
登記規費 | 1、土地以當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千分之一計收。 2、建物以當年度評定現值千分之一計收。 3、書狀費用每張80元。 | |
過戶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 每件10000至12000元(簽約費買賣雙方各1000元) | |
設定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 1、每一順位抵押權3000至5000元。 2、謄本每張20元。 | |
火 險 地震險 | 每年投保一次,依保險公司估算為準。 | |
徵信查詢費 | 依各銀行收費規定。 | |
其他費用 |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 | 申請期限 | 相關規定 |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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