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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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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購屋須知-買方應繳稅費

房地產購屋須知-買方應繳稅費

  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

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

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買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應繳稅費稅  率備  註
契 稅買賣:當年房屋評定現值x6% 
房屋稅1、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地價稅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印花稅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1000計貼。 
登記規費1、土地以當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千分之一計收。
2、建物以當年度評定現值千分之一計收。
3、書狀費用每張80元。
 
過戶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每件10000至12000元(簽約費買賣雙方各1000元) 
設定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1、每一順位抵押權3000至5000元。
2、謄本每張20元。
 
火 險
地震險
每年投保一次,依保險公司估算為準。 
徵信查詢費依各銀行收費規定。 
其他費用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超過原出售時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並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適用要件及其相關規定表列如下:

適用要件申請期限相關規定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新購的土地必須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只要不違反上述限制,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優惠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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