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工務局表示丙等綜合營造業,原聘用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職務的廠商設籍在本市約有338家,在屆滿5年複查換證,最後期限為98年2月8日,該工地主任如果沒有取得技師資格,就不能再執行專任工程人員的職務,而該丙等綜合營造業,就必需聘用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職務,如不聘用專任工程人員可採委託建築師或技師以逐案簽證方式,才能承攬營繕工程及施工中工程繼續施工。
按照新頒訂得逐案簽證辦法規定,建築師或技師要有2年工程經驗沒有自行開業及受聘工程顧問公司,才能接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簽證,該辦法內政部已在97年10月24日公布實施。
採逐案簽證方式廠商,在開工時要向高雄市政府登錄其建築師或技師姓名、證號在承攬工程手冊上。受託的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收費金額在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的為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5;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未逾100萬元的為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3;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未逾1000萬元的為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2;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未逾2250萬元的為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1。
工務局建管處表示,現在以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的丙等綜合營造業在複查換證時,有意採逐案簽證廠商,可以不必檢附專任工程人員資料即可辦理,如有承攬營繕工程要申報開工時或有施工中工程繼續施工時就依照逐案簽證辦法辦理。聯絡電話:337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