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土地上如果有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依據新公布施行「地籍清理條例」免再按傳統債務清償方式,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逕予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公告3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後直接辦理塗銷登記,解決土地融資及出售的問題,請趕快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臺灣光復之初,人民因不諳法令或因主管登記機關人員良莠不齊,致有日據時期之胎權、抵當權、組合、會社或其他不明主體之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長久以來影響該土地有效利用且也妨礙人民財產權利行使。 現在各地政機關正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計畫於6年內到民國102年底,將一些留存在土地登記簿上以往頭痛難解之「疑難雜症」,經由清查釐正權利內容及權屬,重新再辦理登記或予以標售、處理。根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統計,在現階段即今年8月底前本市5個地政事務所已清查出於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多達521筆土地5筆建物,因該權利存在,導致土地無從再融資或無人承買。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已將清查出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於今年9月1日起在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里辦公處、地政事務所等場所佈告欄公告,並發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本市新興地政事務所計清查出24筆,到目前為止受理10筆申請塗銷。其地點及內容,大抵為早期苓雅區過田子、林德官、苓雅寮庄舊部落土地,因其先人於日據時期大正、昭和年間也就是在臺灣光復前向金主或株式會社商業銀行借貸,設定胎權、抵當權登記(即當今抵押權登記)留存距今將近60到90年不等,依法業已超過債務之請求年限,另按現今幣值換算雖微乎其微,但是如果沒有本次特別條例頒行清理,依傳統債務清償方式申請,恐須大費周章徵得胎權、抵當權者之後嗣同意,才能將該權利塗銷。 地政處謝處長特別呼籲市民,凡所有土地尚留存有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