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有關經濟部公告自98年10月1日起解除原劃定本市轄管石灰石礦業等三處保留區,分別為壽山(365.31公頃)、半屏山(98.25公頃)及小港中林地區(駱駝山,89.24公頃)乙節。事件過程: (一)經濟部曾於98年3月6日來文,函請本府表示是否同意解除所轄石灰石礦業表示意見。本府作為: 高雄市政府隨即於98年4月13日去函表示,基於維護自然生態永續發展之考量,不同意解除本市所轄之石灰石礦業保留區三處。 (二)經濟部未針對高雄市政府不同意之意見做任何回覆,也未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討論。逕行於98年7月27日公告自98年10月1日起解除高雄市原劃定石灰石礦業等三處保留區。本府作為: 高雄市政府實感遺憾,更無法接受,故業於98年9月14日再次函文經濟部重申「高雄市政府不同意解除三處石灰石保留區」之立場。本府立場: 針對經濟部不顧地方政府之立場,逕為公告處分之作法,將高雄市壽山、半屏山、駱駝山於10月1日將解除本市轄區內3區石灰石礦業(國家)保留區。經濟部未邀集地方政府參與討論,逕行同意解除管制乙節,顯有違行政程序正義。 公告解除石灰石礦產管制的範圍包含新竹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高雄市,但只有新竹縣同意,各縣市均不同意,但經濟部仍無視多數地方意見,逕為同意,顯然內有隱情,監察院應該盡速介入調查,還社會一個公道。 公告解除石灰石礦產管制之政策,已造成附近居民恐慌,引起地方民意強烈反彈,對自然生態和景觀維護,將造成莫大的傷害,尤其八八水災殷鑑不遠,希望經濟部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請立即撤銷對高雄市解除石灰石礦產管制的公告。 同時,本府強烈要求經濟部,盡速依據礦業法第29條規定,重新檢討,賡續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及行動計畫之執行,再撤銷對高雄市的原公告處分後,立即重新公告保留本市轄區內3區石灰石礦業(國家)保留區。 並建請經濟部應順應「節能減碳」之世界潮流,進行「礦業法」修法,在保留區應針對社會公益、生態、國土復育及水土保持等需要逐一檢討。並增列「自然生態景觀保護及加強國土保安」之專章及其規範,才是長遠之計,也是永續發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