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在今年度共舉辦6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座談會,以及在市政府大樓1樓建築管理處設置公寓大廈管理法律諮詢服務,大樓管理委員及住戶所提出的問題,還是以漏水問題為多數。另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表示,幾乎每天都有住戶或大樓管理委員打電話詢問有關漏水的問題。 日前更有上下樓住戶為了漏水問題,雖多次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因調解不成,還踢壞對方大門,因而互相興訟毀損官司。以上可看出,漏水的問題對大樓的住戶還是造成相當大的困擾。 到底漏水的修繕責任及費用,要由誰來負擔呢?首先要先看該漏水的部分是屬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還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才可決定是誰有修繕的義務。一般來說,所謂的專有部分是指所有權人住家內的使用空間、外牆、陽台、露台、花台等,而約定專用是指經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將共用部分,特別約定給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部分都是屬於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而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該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如果漏水的原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導致者(例如:住戶屋內裝潢,更改水電管路等),則修繕費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該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另外如果水管管線破裂處是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且破裂原因無法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則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則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辦理。 此外,進行修護修繕作業時,無論費用是由何者負擔,必須進入任一方的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則該住戶不得拒絕,若該住戶拒絕進入修繕,工務局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罰該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