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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草案),內政部已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函示研訂完成,並經提報該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將於近日內陳報行政院,由行政院發布後實施。
內政部表示,本標準每年公布一次,係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擬訂;基於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之公平性及一致性考量,99年收入較低家庭標準比照98年之標準,亦即國民住宅出售部分以收入在5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出租部分以收入在2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則99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如下︰
出售部分 出租部分
臺灣省 94萬元以下 51萬元以下
臺北市 141萬元以下 87萬元以下
高雄市 102萬元以下 60萬元以下
內政部表示,考量臨近都會地區之家庭年收入與都會區相近,爰明定臺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另因臺北縣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於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爰臺北縣縣轄市以外地區亦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詳如下表:
比照都會區 地 區
臺北市
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高雄市
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臺北縣縣轄市以外之鄉鎮、高雄縣鳳山市
臺灣省
金門縣、連江縣